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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结核病诊疗技术创新联盟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 
 
第一条 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[2006]123号)和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等文件精神,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,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,特制定本 办法。 

第二章 会费标准 
 
第二条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 

1. 会员单位:2万年/年;

2. 理事单位:3万元/年;

3. 常务理事/监事单位:4万元/年;

4. 理事长/副理事长/监事长单位:5万元/年。

第三条 个人会员:免会费。
第三章 会费收取 
 
第四条 会费是联盟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,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。 
 
第五条 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。联盟单位会员应在每年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,并汇入联盟指定银行账户。

第六条 经批准加入联盟的新单位会员,应在接到入盟通知当年,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会费。 

第七条 会员不按期缴纳会费,按照《北京结核病诊疗技术创新联盟章程》相关规定办理。 

 
第四章  会费的使用管理
 
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,以及按照本联盟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。

第九条 联盟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,纳入联盟统一财务管理。会费年 度财务预、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,经理事会审议批准,由联盟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 全体会员通报。

第十条 会员参加联盟分支机构的,不另收取会费。 

第十一条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,造成生产经营、生活困难的,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,报秘书处核准同意,可酌情缓交或减免当年部分会费。 

第五章 附则

 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 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。